唐某某性侵女学生致被害人死亡,是否构成强奸罪!

据央视新闻报道,2月10日,广西百色一高中教师唐某某被举报性侵未成年女学生,致其长期重度抑郁,最终自杀身亡。
举报称,在被害人符某某就读期间,唐某某身为班主任,对符某某长期进行性侵、性骚扰,符某某把自己与唐某某发生性关系的细节写在了日记里。

符某某被唐某某诱奸时才15岁。随后,符某某出现抑郁、自残和自责,对生活失去希望而被迫辍学。
2021年,符某某重回学校复读并参加高考,以那坡县理科第一、理科状元628分的成绩,被华东师范大学录取,但因抑郁症发作而退学。后曾多次割腕自杀,最终于2025年1月17日,符某某自杀身亡。

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涉事教师已被停职双开。
作为人民教师,本应授道解惑,教育孩子健康成长,却犯下如此丧尽天良之事,罪不可恕,必须予以严惩!
那么,对于唐某某该如何定罪呢?

首先,唐某某构不成强奸罪,因为他与被害人符某某发生关系时,符某某已满14周岁。按照刑法规定,如果与不满14岁女性发生性关系,无论被害人是否同意,都以强奸罪论处,当时符某被侵害时已满15岁。

其次,如果按强奸罪论处,则需要证明唐某某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或者使被害女性无法抗拒的其他手段。显然,唐某某没有使用这些手段,而是以补课为名,采用诱奸的方法与符某发生关系。
另外,目前仅有的证据,是受害人符某某的日记和部分聊天记录,如果唐某某死不承认,坚持就是没有性侵小华,仅凭日记和聊天记录能否认定唐某某性侵成立呢?

如果在2021年以前,还真不好说,因为强奸罪不成立,唐某某如果说是两人自愿发生关系,由于被害人符某某亡,死无对证,就无法认定,唐某某就有可能逍遥法外。

好在刑诉法作了修改,唐某某难以逍遥法外。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补了一条“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唐某某与符某某发生关系,是在14岁和16岁之间,则唐某某的行为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也就是说,学生在上学期间,教师属于教育照护学生人员,在该罪中,只要与未成年女性发生关系,无论是否取得女方同意,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均构成犯罪。

该条法律考虑到未成年女生在上学期间,身体处在生长发育阶段,其生活经验和对性知识的认知能力还不成熟,在遭到象老师这种特定关系人的性侵时,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因此,即便是被害人同意,也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实际上这是对未成年人的一种保护措施。

综上,唐某某诱奸未成年女学生,构成性侵罪,应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能证实符某某的死,与唐某某的性侵有因果关系,那么,属于情节恶劣,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唐某某这个衣冠禽兽,必须要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