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服兵役到底是这么一回事,这里有你不知道的情况
近年来,每逢征兵季,不管是在新闻媒体还是自媒体上总是报道几起拒服兵役的反面典型。关于拒服兵役,首先看看《兵役法》怎么说?
第66条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7条规定: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役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8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69条规定: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领兵干部对新兵也有一定影响
大家可以看到一般我们看到的处罚无非就是信贷、罚款、升学、经商、公考等等,而《兵役法》规定的处罚远远要比我们经常看到的处罚要严重的多,其实拒服兵役也是分情况的。虽然《兵役法》规定中国公民有服兵役的义务,但是我国的人口众多,在组织征兵的过程中,还是本着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但是,一经报名,体检、政审等环节,确定为新兵,想要退出,就没那么容易了。
新兵入伍三个月后,一般新兵营组织授衔仪式,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军人。在此之前,出现与当兵不适应的情况,均可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退兵,一般在入伍45天以内完成。因此,从武装部的责任角度看,退兵分为两类,一是责任退兵,二是非责任退兵。
责任退兵,其实就是身体退兵,是因为身体状况达不到部队的基本要求或者违反征兵的体检规定。在武装部组织体检的时候,故意隐瞒病史及后遗症或者检查出的身体问题处于模棱两可状态,武装部觉得没什么问题,纳入新兵序列。到了部队之后不仅要进行复查,而且在实打实的训练过程考验你的身体状况。身体再出现问题,不适合当兵。其责任在于武装部而非公民本人。因此,责任退兵的责任在于武装部,公民本人不会受到任何处罚。当地武装部认证后,做好接收退兵准备。
非责任退兵,又分两类。一类是公民的责任,一类是公民也没有责任。公民本人有责任的就是思想退兵,我们经常在新闻媒体上看到的就是此类情况。指的是那些身体状况、政审合格,且发放了入伍批准书,却拒绝服役的人。随着征兵机构改革,征兵机构必须进行役前训练,从此刻起,公民已经获得了入伍批准书。不管是役前训练还是新兵训练,倘若拒绝训练,经过多次反复思想教育后,仍然不安心服役。对于这种情况,在役前训练阶段由征兵办公室党委决定,即可除名;在新兵训练阶段由军以上单位党委决定除名,并通报当地征兵机构。当地征兵机构处理意见大致如下:
一、对当事人进行一定期限《国防法》《兵役法》等相关法律集中教育;
二、将当事人纳入履行国防义务失信名单,银行部门三年内不得给予信贷优惠政策和利率优惠支持;
三、组织部、人社局和相关单位,两年内不得录用当事人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
四、公安部门在当事人个人户籍“服役栏”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相关手续;
五、教育部门两年内不得为当事人办理入学和升学手续;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三年内不得为当事人办理经商手续;
七、按照当地义务兵优待金的1—3倍予以罚款;
八、由新闻媒体将当事人行为及惩处结果作为违反《兵役法》的反面典型,向社会通报。

班长骨干殴打新兵的处罚很严重,一般人不敢碰底线
总之,对于个人的前途和发展,有着较为严重的影响,一定要慎重。
另一类,双方均无责任,主要就是指一些病例并不在征兵体检范围内,但是不适合在高强度的军营训练、工作,即可按照无责任的退兵处理。
而对于已经授衔的新兵来讲,就没有退兵一说,(退兵最长时间就是90天,部分慢性病、隐形病还可以适当地延长退兵时间)。按照军事条令法规,对逃兵行为进行处罚,严重者可由军事法庭审判。具体如下:
拒不履行兵役义务,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九十五条规定:擅离部队或者逾假不归,7日以内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累计8日以上15日以内的,给予记过、记在过处分;累计16日以上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处分,其中义务兵累计30日以上的,按照本条令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给予除名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愿每一名兵者都有一段难忘的回忆
不管怎么样,服兵役既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更是人生一道靓丽的风景线,选择了军营,就该是从军报国,无怨无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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